從約的角度看嬰兒洗禮         陳正弘牧師

        人與人之間的約,一般是雙方互相約定,講好雙方的義務和權利;但口說無憑,要請人作中間人,看著雙方在契約書上簽名蓋章,這才是完成了立約的手續,爾後,雙方都要盡全力去盡義務,而且也可以在其中享受權利,拿我們社會上較常見的訂立租屋契約來看,首先屋主房東和房客,互相約定押金多少?房租多少?房租多久付一次?若房屋壞了,誰要修理?然後要去法院公證,請政府作中間人,看著雙方簽名蓋章,然後雙方各持契約書保管,若有一方違約。則另一方要提出契約書,請中間人出面仲裁,並處罰違約人。

        神人之間也有約,但略有不同,立約的雙方,並非如同人與人立約,雙方坐下來談,互相協定,而訂下契約,反而是上帝單方面,以祂的慈愛,和人訂約:所訂的約叫做恩典之約,而且是上帝單方面,決定約的內容,因為上帝不和人訂約,而在人這方面損失卻太大了,要落在永遠的黑暗中。

        現在我們以聖經中 ,一個神人之間立約的例子來探討,那就是記載在創世紀第十五章,亞伯蘭與上帝立約的故事,亞伯蘭因著信,蒙上帝稱義,上帝就應許賜給亞伯蘭迦南美地,亞伯蘭問上帝:怎能知道必得這地為業?上帝說:取來母牛,母山羊,公綿羊,斑鳩,雛鴿,亞伯蘭取來,每樣劈開,分成兩半,一半對著一半地擺著,只有鳥沒有劈開,日落天黑,不料有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從那些肉塊中經過,當那日,耶和華與亞伯蘭立約,說:我已賜給你的後裔,從埃及地直到幼發拉底大河之地。在這裡,上帝既以應許給地,就一定會給:但因著人的軟弱,會懷疑上帝的信實,於是上帝照著人們立約的條例,和人立約,而上帝以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,從那些肉塊中經過,表明上帝必會守約;若不守約,願意接受處罰,如同這些分開的肉塊一樣,那就是死亡,上帝怎能死亡?當然不能!但上帝願意用這種方式,來表明祂必守約,給亞伯蘭有後裔,有迦南美地,又要作亞伯蘭和其後裔的上帝,這裡上帝說,要作亞伯蘭和其後裔的上帝,就是意味著,上帝要赦其罪,稱其義,給與永生(因為上帝的百姓,必然是聖潔的,稱義的,無罪的);因此就包括了:上帝要親自預備贖罪的羔羊,而真正有資格作那無罪,聖潔的羔羊,只有祂自己;或說:祂的獨生愛子耶穌基督,雖然,對亞伯蘭而言,他只看見上帝以冒煙的爐並燒著的火把,從那些肉塊中經過,表示上帝已在這約上簽名蓋章了,接下來,就要亞伯蘭也簽名蓋章。

        亞伯蘭怎樣簽名蓋章?上帝說:你和你的後裔必世世代代遵守我的約,你們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,這就是我與你並你的後裔所訂的約,是你們所當遵守的……..這樣,我的約就立在你們肉體上作永遠的約,但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,因他背了我的約,正當那日,亞伯蘭遵著上帝的命,不僅自己行割禮,也給他的兒子以實瑪利,和家中的男子,無論是在家裡生的,是用銀子買的,都行了割禮(創17:9-27),所以亞伯蘭與其後裔以割禮來簽名蓋章,而完成和上帝立約的手續,而契約書就在他們肉體上,隨時提醒著他們,以色列和其後裔若不守約,就願意接受處罰,像割禮割開一樣,代表著死亡。

        再來看,若只有契約書,而無簽名蓋章,那麼這約就無效,但這裡上帝和亞伯蘭雙方,都已簽名蓋章了,表明這約已生效了,誰若不守約,就違約,要接受處罰。

       上帝不僅和亞伯蘭簽約,更因著祂的慈愛,和亞伯蘭的後裔同時立約,雖然那時以實瑪利才十三歲,也受了割禮,而以撒生出來第八天也受割禮,凡以色列家裡所有的人,無論是在家裡生的,是用銀子買來的,也都一同受了割禮,受了割禮就是簽名蓋章了,表明這約已生效了,誰若不守約,就違約,要接受處罰。

       若有不受割禮的男子,無論是成人或是嬰孩,都必從民中剪除;因上帝已很嚴肅地以自己獨生愛子的死亡,來保證祂必成為以色列人的上帝,上帝已很嚴肅地進入這約,為何你不進入呢?所以上帝說不受割禮的男子必從民中剪除,因他背了我的約。

        這樣來看,割禮是立約的記號(契約書),但立約的先決條件,聖經說是信心;因亞伯蘭是先因信稱義,再受割禮,而亞伯蘭的後裔,是先受割禮,再因信稱義。

        羅馬書四:11說: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,因信稱義的印證:叫他作一切不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。使他們也算為義,我們可以試著這麼說:亞伯拉罕是先信後立約(割禮),而其後裔皆是先立約(割禮)後信,也正是羅馬書四:12所說的;亞伯拉罕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,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,亞伯拉罕的後裔,如以實瑪利十三歲受割禮,以撒出生第八天受割禮;以掃、雅各也都是出生第八天受割禮,這些後裔蒙上帝恩典,一出生,上帝就和其立約,只要求著些後裔在成長的過程中,顯出信心來,能按亞伯拉罕的信心去行出來即可,先割後信是也!所以我們要記住:

        先信後割----------亞伯拉罕

        先割後信----------後裔

        這兩種方式皆為上帝所命定,受割禮的人,無論成人或嬰兒,若沒有信心,那就破壞了約,而割禮的記號就毫無意義;如以掃、以利的二子,倒斃在曠野的以色列人,和耶穌時代的法利賽人,而受割禮的人,無論成人或嬰兒,若有信心,那就完成了約,而上帝也必守約,給予救恩及永生!

       今天我們進入了新約時代,但是上帝仍然是與我們立約的上帝,因耶穌曾說這是我與你們立約的杯,而且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屬靈子孫(加 3:27-29),所以他仍然是以對待就約以色列人立約的方式;來對待和要求我們。不過新約時代是以洗禮代替了割禮(西 2:11-12),所以仍然是

       先信後洗----------第一代的信徒 (如腓力為之施洗之安提阿伯的太監)

       先洗後信----------第二代的信徒 (如徒16:15 呂底亞和他的一家都受了洗; 腓立比       的獄卒和屬乎他的人立時都受了洗)

       所以,有了立約的記號並不等於得救。受洗與上帝立約,只是有上帝的應許,說:凡有信心的,就必稱義,就必得救,成人受洗與上帝立約,或說上帝與成人立約,若是立約的成人有信心,就可要求上帝履行約的條例及應許:若我有信心,就要使我稱義,使我得救,若成人沒有信心,就算有約的記號 ---洗禮,上帝並不需要履行約的條例及應許,使我稱義,使我得救。

       相同的道理,經過嬰兒洗禮的幼兒,並不自動地得救,指示上帝給予他們有應許說:凡有信心的,就必稱義,就必得救。直到幼兒成長的過程中,藉父母,教會教導主的話,及勝靈的工作,使他重生,使他心中的眼睛打開來,有了真實的信心之後。那時,約的條例及應許就自動地生效;如果這位經過洗禮的幼兒,到結束地上的一生時,都沒有重生,都沒有悔改,那約的條例及應許就一直沒有生效,並不因著有約的記號 ----洗禮,就算稱義,得救。(但是嬰兒在幼小時死亡,我們以主的憐憫和慈愛,認定信徒的兒女是得救的。路加 18:15-16

       既然幼兒要有了重生,真實的信心之後,才算得救,才可以享受約的條例及應許。所以他們何時有了重生,真實的信心,何時就可享受約的條例及應許。那麼幼兒在什麼時候重生?這並不是我們可以確實知道的。他們可能在母腹裡就已重生;如施洗約翰在母腹裡已被聖靈充滿(重生);也有可能在幼年時,就已重生如耶利米和撒母耳在幼年時;被上帝呼召。也可能在一生中,都沒有顯出得救的信心和行為來:如以掃以利的二子。因此教會會為有信心的人,在成長的過程中,安排堅振禮(堅信禮),讓他們自己有機會告白自己的信心,然後可以守聖餐,與主團契。

       雖然如此,幼兒還是按照聖經所說,稱為約的兒女,是教會的一份子(弗 1:1,6:1-4),可以享受教會中的一切權利,也要盡一切的義務。如海德堡要理問答七十四問:嬰兒也要受洗麼?答:是!因為他們既然與父母,同屬於上帝的約,同為子民;並且他們因基督的血,得蒙應許,有救贖與起信的聖靈,如同他們的父母所有的,那麼他們也藉著那作為約的表記之洗禮,被接入基督之教會中,並且別於不信者之兒女,正如舊約的割禮所行的,這割禮已由新約的洗禮替代了。

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[  回上一頁   ]